长春市总工会在职职工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补贴办法
为提升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着力为会员办实事、做好事,市总工会现制定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补贴办法,内容如下:
一、补贴对象
由长春市总工会管理并持有工会会员服务卡的在职职工。
二、补贴范围
1.非工伤意外造成的身故、伤残补贴;
2.家庭财产火灾损失补贴;
三、补贴期限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一年
四、补贴经费
补贴经费由长春市总工会承担。
五、补贴责任
1.在补贴期限内,工会会员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者,按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补贴金(见附表),累计最高给付标准为5000元;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死亡者,给付标准为20000元。
2.在补贴期限内,会员家庭财产遭受火灾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的不同程度对其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家具、厨具等物品,不包括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首饰、邮票、古玩、字画、高档手表、皮草等物品。
以补贴范围内有价物品的购买发票为依据,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应补贴的物品购买时间在2年以内的,最高按照损失金额的1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0元。
2.应补贴物品购买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内的,最高按照损失金额的8%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8000元。
3.应补贴物品购买时间在5年以上的,最高按照损失金额的5%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0元。会员申请补贴时,没有发票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最高按照损失金额的5%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0元。
六、申请补贴金所需资料
(一)申请非工伤意外身故、伤残所需资料
1.基层工会出具工会会员出险证明;
2.基层工会填写“补贴金申请表”;
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会员服务卡的复印件;
4.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如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者,需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6.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埠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财火灾损失补贴金所需资料
1.基层工会出具工会会员出险证明;
2.出险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服务卡复印件;
3.由被补贴人签名出具“补贴金申请表”;
4.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5.职工申报家庭损失财产时需提供购买商品的原始发票;
6.房屋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其它材料。
七、补贴金申请程序及给付
1.以基层单位为申报单位,将出险职工申报资料报到长春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中心。
2.长春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中心在收到基层工会申报的完整的补贴金申请资料后,补贴金以转账的形式转给指定银行,由指定银行把款打入会员服务卡内。
八、除外责任
因疾病或工伤造成死亡、伤残的;
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