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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罚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2

        8月1日,发改委就《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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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提出,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

  《意见》对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道路货物运输领域、公路货运站场经营领域、水路运输领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国际货运代理领域、海关监管领域、铁路运输领域、民航运输领域、快递领域等领域内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形予以明确。

  《意见》明确,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驾驶营运机动车1年内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情形超过3次或者1年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情形超过2次的驾驶人;

  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30%以上或者1年内超载3次以上的驾驶人;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超载情形,经处罚不改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

  1年内驾驶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情形超过2次的驾驶人;

  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人;

  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

  《意见》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严重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意见》提到,“信用中国”网站将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认定生效的“黑名单”向社会公众发布。

  《意见》明确,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黑名单”有效期结束前,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将于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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